2006年10月1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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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车超速行驶严惩不贷
本报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谢佳

  本报讯 超速行驶是因执行紧急公务的,须说明情况并报督察部门,否则责任人将限期接受交通法规处罚——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行为将受到严格约束。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督查部门得到的消息。
 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管理,近日,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强了警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的处理工作。今后全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所有超速行驶行为,将由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公示。对确因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的,在公示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,由责任人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,并由行政首长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,报本级督察部门。其他超速行驶的责任人,在公示即日起15日内,到当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接受处罚。省公安厅将对应依法处理而未按期接受处理的警用车辆予以通报。